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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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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2023.11.0902:30

① 双方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托管与账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服务提供方对授信企业的融资货物提供第三方监管服务;服务的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服务的提供方及其相关方有权依法取得服务费用。

④ 根据该协议提供的托管与账管服务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① 双方就本协议支付的服务费取决于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定期复核。

② 就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是在执行国家和监管相关规定前提下根据受托资产/账户的类型按管理下的资产或资金的0%和2%之间收取。账户管理服务和特殊类型的资产托管产品如公司养老基金的托管费标准,则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以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收取。

③ 就服务提供方对授信企业的融资货物提供第三方监管服务,目前对监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根据货物的类型有所不同。其中,对于汽车类货物监管服务费按单店单人每年5万至10万的标准收取,大宗货物监管服务费按本行授信敞口额度的0.5%和0.8%之间收取。

④ 就服务的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通常是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管理账户汇总余额基数乘以年费率0%。至1%。之间(换算成日费率)收取。

6. 其他金融服务

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其他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担保承诺业务、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国内和国际结算业务、委托代理业务、保管箱业务、收单业务等金融服务。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担保承诺业务;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国内、国际结算业务;委托代理业务;保管箱业务;收单业务;其他金融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服务的提供方及其相关方有权依法取得服务费用。

④ 根据该协议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各项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7. 存款业务

本行于2023年6月19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存款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各种与存款相关的服务。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存款业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存款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存款,即协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款,即同业定期存款等。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吸收存款方向存款方支付存款业务规定的利息。

④ 根据协议开展的存款业务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存款业务的利率,吸收存款方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8. 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金交易。协议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金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金融市场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金融市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债券借贷业务;贵金属拆借业务;票据回购业务;自营外汇(含结售汇)即期业务;贵金属即期业务;衍生品业务;债券业务;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同业借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承兑人是关联方);或其他由或中信银行附属公司为一方,且以中信集团或中信集团附属公司或相关方为另一方的其他资金交易。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双方进行的交易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本协议项下金融市场业务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循如下定价原则:

① 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同业价格相近,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偏离。

② 衍生品业务中的代客外汇衍生品业务对客价格标准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同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定价的商业原则开展业务。

9. 投资业务

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投资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投资业务。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证券、基金(含基金子公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或有权主体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委托投资;理财资金投资以关联方作为融资主体的债券、非标债权、股权、同业存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议项下的交易为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协议项下的各项投资业务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

(二)与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1. 授信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2. 资产转移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的资产转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方式或通过保理或福费廷或其他形式出让/受让对公和零售信贷和非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同业资产债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与处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不涉及贴现申请人信用风险的票据贴现业务;其他资产转移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资产转移业务的定价,① 按照国家或政府法定或指定价格(即国家或政府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价格);② 若无相关国家或政府法定或指定价格,则按照市场价;③ 若无相关国家或政府法定或指定价格或市场价,价格按照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适当的折扣,以反映该等资产的适当风险。

3.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代销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服务;委托贷款;投融资项目承销;咨询顾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资产管理服务;其他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的定价,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4. 其他金融服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担保承诺业务、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国内和国际结算业务、委托代理业务、保管箱业务、收单业务等金融服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5. 存款业务

本行向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存款,即协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款,即同业定期存款等。

存款业务的利率,吸收存款方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6. 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金融市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金融市场业务,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循如下定价原则:① 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同业价格相近,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偏离。② 衍生品业务中的代客外汇衍生品业务对客价格标准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同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定价的商业原则开展业务。

7. 投资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证券、基金(含基金子公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或有权主体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委托投资;理财资金投资以关联方作为融资主体的债券、非标债权、股权、同业存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开展的投资业务定价,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

(三)与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的持续关联交易

1. 授信业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本行与信达证券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2. 托管与账管服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开展的托管与账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服务的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托管与账管服务的定价,取决于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定期复核。就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是在执行国家和监管相关规定前提下根据受托资产/账户的类型按管理下的资产或资金的0%和2%之间收取。账户管理服务和特殊类型的资产托管产品如公司养老基金的托管费标准,则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以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收取。就服务的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通常是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管理账户汇总余额基数乘以年费率0%。至1%。之间(换算成日费率)收取。

3. 存款业务

本行向信达证券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存款,即协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款,即同业定期存款等。

存款业务的利率,吸收存款方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4. 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开展的金融市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业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的金融市场业务,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循如下定价原则:① 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同业价格相近,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偏离。② 衍生品业务中的代客外汇衍生品业务对客价格标准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同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定价的商业原则开展业务。

5. 投资业务

本行与信达证券开展的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证券、基金(含基金子公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或有权主体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委托投资;理财资金投资以关联方作为融资主体的债券、非标债权、股权、同业存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行与信达证券开展的投资业务定价,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1、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信集团是国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期货等金融子公司,以及机械制造、资源能源、工程承包、基础设施、信息产业等实业公司,门类齐全,综合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本行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集团综合平台协同效应,降低本行经营成本,提高本行综合收益,为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控制本行营运成本,提升本行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

2、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双方业务合作的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经营效益。

3、与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的持续关联交易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经营效益。

(二)对本行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和一般商务条款及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项审查,《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涉及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一2026年拟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监管要求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六、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备下列含义: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2月28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层818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8日

至2023年12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与本通知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及后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回避表决:议案1之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如涉及)应回避表决:议案1之1.10、1.11、1.12、1.13、1.1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如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的数量总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持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根据本行章程,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

(二)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A股股东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应于2023年12月8日(星期五)或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见附件2)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除外,其余递交时间要求见下文)之复印件,以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

(二)H股股东

H股股东参会事项详情请参见本行于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中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

(三)进场登记时间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文件原件或有效副本,于2023年12月28日9:15时前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办理进场登记。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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